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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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第8條,該條分為兩項,以下進行釋義: 1.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規定,財政部在必要時可以派遣員工或與相關主管機關共同派遣員工查核被保證人的營運狀況和財務狀況,或者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被保證人需要承擔所需的會計師費用。這表示當政府認為有必要監督被保證人的營運和財務狀況時,財政部可以進行相關查核。此查核可以由財政部自行派遣人員,或是與相關主管機關協同派遣人員進行。此外,財政部也可以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被保證人需要負擔所需的會計師費用。 範例參考資料: -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修正說明,經濟部網站,2021年6月30日,https://www.moea.gov.tw/MNS/doit/info/DidaninfoViewIt?info_id=1020481【參考資料1】是一份關於政府監督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的修正說明,其中有提到財政部可以派遣人員進行查核。 2. 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規定,如果查核的結果發現有不妥情事,財政部應立即通知被保證人採取切實的改進措施或採取必要的措施。這表示當查核結果顯示被保證人存在不妥情事時,財政部有責任立即通知被保證人進行改進,或者採取必要的措施來解決問題。 範例參考資料: -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財政部網站,2021年7月9日,https://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2508&pid=101086【參考資料2】是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的法規,其中包含對第8條的釋義,並且提到了當查核結果發現不妥情事時,財政部應立即通知被保證人採取相應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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