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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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證人於借款全部清償後,應檢同清償證件,報請財政部查核,解除保證責任,並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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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第9條,被保證人在借款全部清償後,需要檢附相關清償證件,向財政部報請查核,以解除保證責任。財政部則必須將相關報告轉交行政院備查。這一政策的目的是確保借款人在債務清償後,財政部能夠審核並確認清償事宜,並記錄下來供行政院備查使用。 參考資料: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第 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115&flno=9)
- 保證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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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