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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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各項捐獻之收解,轉撥及掣據手續,由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辦理。但現金捐獻得由中央銀行委託有關單位辦理代收掣據,其所代收之款項,應於每旬彙總列表,一併轉送中央銀行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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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國內外的捐獻收解、轉撥和掣據手續由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辦理。然而,現金捐獻可以由中央銀行委託相關機構辦理代收掣據,代收的款項應該每旬彙總列表,一起轉交給中央銀行列帳。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機構收到現金捐款,他們可以委託中央銀行的相關單位代為收取捐款的收據。然後,這些捐款的款項應該每10天彙總在一份列表中,一起轉交給中央銀行做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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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