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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七條及前條所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均不含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但專案報經行政院准者,不在此限。
  2. 依前項但書規定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補助土地取得費用者,其補助方式如下: 一、應以計畫核定當年度之市價為補助土地取得費用之基準。 二、計畫核定後市價如有調漲,其調漲部分應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負擔。 三、計畫核定過程中,如經查明市價之變動有異常時,中央對於不合理增加之土地取得費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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