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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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除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中央各機關應依各項計畫實際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及執行進度核實撥款,並於撥款時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有賸餘,其賸餘應按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但補助款賸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時,該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予繳回。 三、直轄市、縣政府對所轄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公所有中央各機關補助款未予轉撥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協調仍未轉撥且經核定屬災害或緊急事項、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事項,應於一定期間內完成者,中央各機關得逕撥各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公所;逕撥後之處理原則比照前二款規定辦理。已撥直轄市、縣政府之款項應予追繳;直轄市、縣政府未配合辦理繳回者,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予以扣減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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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第七條及前條所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不包含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然而,如果特定專案經行政院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這意味著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的計畫型補助款通常不包含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只有在特定專案經行政院核准後,才可能補助土地取得費用。 2. 如果特定專案獲得行政院核准並需要補助土地取得費用,則其補助方式如下: 一、補助金額以計畫核定當年度的市價作為補助土地取得費的基準。 二、如果計畫核定後市價有調漲,超出核定價的部分應由受補助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負擔。 三、在計畫核定過程中,如果查明市價變動異常,中央對於不合理增加的土地取得費用將不予補助。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特定專案經行政院核准需要補助土地取得費用,補助金額將以計畫核定當年度的市價為基準。如果計畫核定後市價上漲,超出核定價的部分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負擔。然而,如果市價變動異常且增加的土地取得費用不合理,中央將不予補助該部分費用。
- 核名詞
- 按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期間名詞
- 比照名詞
- 追繳名詞
- 予以名詞
- 抵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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