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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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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各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確定次一年度補助款補助項目後,各該補助項目性質,訂定明確與客觀之審查、評比基準、財務計畫檢基礎及撥款方式等規範,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副知相關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公所及學校。 二、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之補助計畫,應先審核其對所轄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及學校補助之周延性及合理性,再邀集相關人員依前款所定規範進行審查、評比及檢核作。 三、依前款完成審查後,應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補助計畫評定成績,並排列優先順序依序補助。 四、對於前款所核定之補助計畫,應切實敘明補助之對象、項目及金額,副知相關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公所及學校,並於網站公告。
  2. 2.前項第一款補助款之撥款方式,應依行政院所定之撥款原則辦理。
  3. 3.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中央各機關補助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各該政府負擔。 二、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支用,不得先行支用補助款或將補助款移作他用,並依中央各主管機關規定編列或撥付應分擔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9條的規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計畫型補助款可以酌予補助附表二所定的事項。補助內容應根據該法規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辦理,即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根據處理原則訂定補助項目、補助比率、計畫評比標準和相關程序。補助比率應根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具鄰避性質之環保設施工程與原住民族重要建設計畫及專案經行政院核准者,則不受最高補助比率的限制。 根據最新版的《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資料(2020年第四季),其中第9條的參考資料可參考以下網址: 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861551346510.pdf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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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9 條規定:「中央各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確定次一年度補助款補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