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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就本機關與所屬機關計畫型補助款之執行,訂定共同性或個別計畫之管考規定;其管考內容及方式如下: 一、明定補助計畫之辦理期程及完成期限。 二、訂定補助計畫執行之查點及管考週期,並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 三、前款查核之項目,包括計畫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內部控管機制、計畫執行及執行完竣後使用之效益等。
  2. 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之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在該機關網站公布,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補助額度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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