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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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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各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及事先列入其年度預算之補助款,為因應下列事項,得同意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 一、災害或緊急事項。 二、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所辦理之事項,經行政院核定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者。
  2.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前項規定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之補助款,應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5條的規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就計畫型補助款之執行訂定共同性或個別計畫的管考規定。其中,管考內容及方式包括明定補助計畫的辦理期程及完成期限,訂定查核點及管考週期,並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查核的項目包括計畫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內部控管機制、計畫執行及使用效益等。此外,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的管考結果應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在該機關網站公布,並且可以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補助額度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經濟部主辦之「中央政府各機關計畫型補助款預算及核銷查核要點」暨「對經濟部委託或辦理之業務補助計畫之補助案前審查辦法」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之「補助農業生產及推廣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 行政院文化部主辦之「文化資產局補助及獎助事業經費及規範範例」 以上資料僅為範例,提供有關中央政府對補助辦法第15條的一般理解。具體規定可能因不同的中央政府主管機關而有所不同,請參考相關法規或機關公告以獲取最新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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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15 條規定:「中央各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及事先列入其年度預算之補助款,為因應下列事項,得同意受補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