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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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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細部作,行政院主計總處得會商中央各主管機關訂定一致性之處理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4條,中央政府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的辦理,需遵守以下規定: 1. 擬定明確的審查、評比標準及財務計畫檢核基礎: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擬定明確且客觀的審查、評比標準以及財務計畫檢核基礎,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同時,也需通知相關鄉(鎮、市)公所及學校。 2. 進行審查、評比及檢核作業: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的補助計畫,應先審核其對所轄鄉(鎮、市)區與學校補助的周延性及合理性。符合周延性及合理性的補助計畫,再邀集相關人員依據前項所定規範進行審查、評比及檢核作業。 3. 補助計畫的補助順序:完成審查後,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的補助計畫,應按照補助評定成績並排列優先順序依序補助。 4. 補助計畫的公告:對於核定的補助計畫,應清楚地敘明補助的對象、項目及金額,並通知相關鄉(鎮、市)公所及學校,同時在網站公告。 另外,根據第2款,如果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執行補助計畫時未按照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的規定編列或撥付應分擔款,或執行績效不佳等情況,各主管機關可以縮減或取消補助,並由原未獲補助的計畫項目依序遞補。 參考資料: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2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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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14 條規定:「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細部作業,行政院主計總處得會商中央各主管機關訂定一致性之處理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