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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7 條

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除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專案補助款、第九條所定之酌予補助事項及專案報經行政院准者外,其補助事項及最高補助比率應依附表一所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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