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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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6條,中央政府有權要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相關預、決算資料、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以及縣對鄉(鎮、市)公所的補助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收到請求後,不得拒絕提供相關資料。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不提供相關資料,中央政府有權減少當年度或未來年度的一般性補助款。 相關範例:中央政府需要瞭解某縣市的財政狀況以及補助金的使用情況,便向該縣市政府要求提供預、決算資料以及相關辦法等。然而該縣市政府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6條的規定,中央政府有權減少該縣市政府的補助款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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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