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均不含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但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但書規定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補助土地取得費用者,其補助方式如下: 一、應以計畫核定當年度之市價為補助土地取得費用之基準。 二、計畫核定後市價有調漲,其調漲部分應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擔。 三、計畫核定過程中,經查明市價之變動有異常時,中央各機關對於不合理增加之土地取得費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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