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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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進行監督及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增加或減少一般性補助款。具體的考核規定由行政院定之。參考資料: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5條第1項。 範例:根據這條規定,中央政府可以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的施政計畫執行效能、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進行監督與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調整補助款的金額。 2. 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在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上,需要遵守以下事項: - 縣政府應依法規定,以公開、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對鄉(鎮、市)公所的補助辦法,並明確補助的項目、對象、比率和處理原則。參考資料: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5條第2項一。 範例:根據此規定,縣政府在對鄉(鎮、市)公所進行補助時,必須制定明確的補助辦法,包括補助的項目、對象、比率和處理原則,以確保公開、公平和合理。 - 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對於直轄市與縣(市)議員提出的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應規定審議程序和審議標準,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同時,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在實際執行時,應遵守預算法和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並在規定期限內將執行情況報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參考資料: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5條第2項二。 範例:根據這項規定,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必須制定明確的審議程序和審議標準,並在處理直轄市與縣(市)議員提出的地方建設建議時,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此外,政府在實際執行時,必須符合預算法和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向行政院主計總處報送執行情況。 以上是對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5條的逐條釋義,並且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和例子來支持說明。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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