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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應依其最近三年度自有財源比率之平均值,依序平均分列為五級,並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每三年檢討一次。
  2. 前項所稱自有財源比率,指歲入扣除補助及協助收入後占歲出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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