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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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應依其最近三年度自有財源比率之平均值,依序平均分列為五級,並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每三年檢討一次。
- 2.前項所稱自有財源比率,指歲入扣除補助及協助收入後占歲出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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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4條,補助經費及專案補助款的支用範圍、支出用途、施政項目及內容等,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限制。如果受補助的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的縣以及縣(市)政府違反了這些限制規定,中央政府可以停止或扣減該部分違反規定的一般性補助款。補助經費的分配方式則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行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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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