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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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為辦理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與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六條第四項所規定之事項,得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施政計畫之執行效能、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相關開源節流績效等進行監督及考核,並得依考核結果增加或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一般性補助款;考核規定,由行政院定之。
- 2.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包括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政府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一條及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並本公開及公平合理原則訂定對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公所之補助辦法,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直轄市、縣(市)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應規定其範圍與透明公開之審議程序及客觀之審議標準,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實際執行時,應確實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將辦理情形定期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公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除應由申請補助團體提出計畫審核後,始核定補助額度外,其餘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有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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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3條,如果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以下情形之一,中央政府有權自以後年度對該政府補助款中扣除部分款項抵銷: 1. 未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第2項、第3項及相關法律規定負擔應負擔的費用。 2. 未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6條第4項規定支付被代行處理應負擔的費用。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主計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dgbas.gov.tw/lp.asp?CtNode=150&CtUnit=25&BaseDSD=9&mp=1 - 地方制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01
- 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 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三十一條條文
- 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預算法法規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地方制度法 第 69 條條文
- 地方制度法 第 71 條條文
- 地方制度法 第 76 條條文
-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1 條條文
-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5-1 條條文
-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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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