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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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本辦法所定各項計算公式中,營利事業營業額、人口數、各類行業別人口數、土地面積及社會福利支出內含項目之核列,以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彙編之統計資料為準。 解釋:這條法規要求在計算公式中使用的營業額、人口數、不同行業的人口數、土地面積以及社會福利支出等相關項目的核列,必須依據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彙編的統計資料作為依據。 例如,當計算某地區稅款分配時,需要使用到該地區的營業額,應該參考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彙編的統計資料中有關該地區營業額的資料。 2. 本辦法所定各項計算公式之設算資料,經主管機關函請各該地方政府提供者,各該地方政府應確實查填,並備具相關基礎資料併送主管機關,以供查對。 解釋:根據這條法規,當計算公式中的資料無法直接從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彙編的統計資料中取得時,主管機關可以函請各地方政府提供相關資料。各地方政府應負責核實並填寫相關資料,同時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給主管機關,以供核對。 例如,某地區的土地面積無法在中央的統計資料中找到時,該地方政府可以被要求提供土地面積的資料,並提供相關的基礎資料給主管機關以供查對。 3. 本辦法所定各項計算公式中,各項決算數及前項資料如有不全或有爭議時,由主管機關區分性質,依一致或公平原則核列。 解釋:根據這條法規,如果在計算公式中的各項決算數或前項資料不完整或有爭議時,主管機關可以依據該資料的性質,按照一致性或公平原則進行核列。 例如,如果計算公式中的某項資料在特定地區不完整或有爭議,主管機關可以依據一致性或公平原則,按照相關準則或原則進行核列。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平原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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