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最近年度:指本辦法各項計算公式所需資料可取得之最接近年度。 二、決算數:在直轄市、縣(市)指由審計機關審定之決算數;在鄉(鎮、市)指由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通過之決算數。 三、營利事業營業額:指各該地方政府轄區內所有營業人之銷售額。 四、土地面積:指依下列公式算得數: 各該地方政府土地面積=經地政機關登錄之土地面積+(行政轄區面積-經地政機關登錄之土地面積)x20%﹝(行政轄區面積-經地政機關登錄之面積)為負值時,以零列計﹞ 五、自籌財源:指歲入決算數扣除本稅款及補助收入之數額。 六、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指正式編制人員下列各項人事費用之合計數: (一)本俸。 (二)加給。 (三)生活津貼。 (四)福利互助金。 (五)退休撫卹金。 (六)保險費。 七、準用直轄市之縣:指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準用直轄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之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