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 (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 (三)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三、其他收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