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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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 (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 (三)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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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3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來源如下: 1. 來自所得稅的總收入的百分之十。 2. 來自營業稅的總收入減去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的百分之四十。 3. 來自貨物稅的總收入的百分之十。 4. 來自縣(市)徵起的土地增值稅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5. 其他收入。 例如,根據所得稅法第8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可以來自於所得稅的總收入的百分之十。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8 條條文
-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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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