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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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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2. 2.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一、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點五作為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3. 3.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4. 4.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的規定,國稅包括了一些稅項,如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以及礦區稅。其中,所得稅、營業稅和貨物稅的總收入的一部分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分配給中央政府和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關於遺產及贈與稅,第2款規定,在直轄市徵收的遺產及贈與稅的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應該給該直轄市;在市徵收的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收的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至於菸酒稅,根據第6款的規定,菸酒稅的總收入的百分之十八應按照人口比例分配給直轄市和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照人口比例分配給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以上的解釋來自財政部所提供的最新版本的《財政收支劃分法》。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9

(0400529 制定)

左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謂對分類所得及綜合所得依法課征之稅。   二、遺產稅:謂對繼承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法課征之稅。   三、印花稅:謂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及許可憑證等證明文件,依法貼用之印花稅。   四、關稅:謂由海陸空進出國境之貨物進口稅、出口稅及海港之船舶噸稅。   五、貨物稅:謂對國內貨物及國外同類進口貨物,依法應征之稅,包括礦產稅。   六、鹽稅:謂對鹽及鹽滷、鹽礦及其他鹽化合物,依法應征之稅。   七、礦區稅:謂對取得礦區權依法課征之稅。

(0441230 修正)

左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謂對綜合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征之稅。   二、遺產稅:謂對繼承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法課征之稅。   三、印花稅:謂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及許可憑證等證明文件,依法貼用之印花稅。   四、關稅:謂由海陸空進出國境之貨物,進口稅、出口稅及海港之船舶噸稅。   五、貨物稅:謂對國內貨物及國外同類進口貨物,依法應征之稅,包括礦產稅。   六、鹽稅:謂對鹽及鹽鹵、鹽礦及共他鹽化合物,依法應征之稅。   七、證券交易稅:謂對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公債外,買賣有價證券依法課征之稅。   八、礦區稅:謂對所得礦區權依法課征之稅。

(0491223 修正)

左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謂對綜合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之稅。   二、遺產稅:謂對繼承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法課徵之稅。   三、印花稅:謂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及許可憑證等證明文件,依法貼用之印花稅。   四、關稅:謂由海陸空進出國境之貨物,進口稅、出口稅及海港之船舶噸稅。   五、貨物稅:謂對國內貨物及國外同類進口貨物,依法應徵之稅,包括礦產稅。   六、鹽稅:謂對鹽及鹽鹵、鹽礦及其他鹽化合物,依法應徵之稅。   七、礦區稅:謂對所得礦區權依法課徵之稅。

(0540423 全文修正)

左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謂對綜合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之稅。   二、遺產稅:謂對繼承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法課徵之稅。   三、印花稅:謂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許可憑證及其他憑證依法貼用之印花稅。   四、關稅:謂由海、陸、空進出國境之貨物進出口稅、出口稅及海港之船舶噸稅。   五、貨物稅:謂對國內貨物及國外同類進口貨物依法課徵之稅。   六、鹽稅:謂對鹽及鹽鹵、鹽礦及其他鹽化合物依法課徵之稅。   七、礦區稅:謂對取得礦區權依法課徵之稅。

(0540608 修正)

左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謂對綜合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之稅。   二、遺產稅:謂對繼承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法課徵之稅。   三、印花稅:謂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許可憑證及其他憑證依法貼用之印花稅。   四、關稅:謂由海、陸、空進出國境之貨物進口稅、出口稅及海港之船舶噸稅。   五、貨物稅:謂對國內貨物及國外同類進口貨物依法課徵之稅。   六、鹽稅:謂對鹽及鹽鹵、鹽礦及其他鹽化合物依法課徵之稅。   七、證券交易稅:謂對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買賣有價證券法依法課徵之稅。   八、礦區稅:謂對取得礦區權依法課徵之稅。

(0620427 修正)

左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謂對綜合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之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謂對死亡人遺產及對為財產贈與者,依法課徵之稅。   三、印花稅 謂對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許可憑證及其他憑證依法貼用之印花稅。   四、關稅 謂由海、陸、空進出國境之貨物進口稅、出口稅及海港之船舶噸稅。   五、貨物稅 謂對國內貨物及國外同類進口貨物依法課徵之稅。   六、鹽稅 謂對鹽及鹽鹵、鹽礦及其他鹽化合物依法課徵之稅。   七、證券交易稅 謂對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買賣有價證券依法課徵之稅。   八、礦區稅 謂對取得礦區權依法課徵之稅。

立法理由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死亡人遺產課稅,以該遺產為主體,即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亦予課稅。又新增對為財產贈與者予以課稅,爰將第二款修正之。

(0700106 修正)

左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貨物稅。   五、證券交易稅。   六、礦區稅。   前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分給省,百分之八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分給直轄市。

立法理由一、稅目下之定義予以刪除,因各稅定義已明定於稅法。   二、印花稅改為省及直轄市稅,現行第三款刪除。   三、鹽稅已於六十六年七月廢止,現行第六款刪除。   四、將現行第十條移列為第二項。

(0880113 修正)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立法理由第一項增訂營業稅、菸酒稅及期貨交易稅為國稅,並配合調整各款款次;另增訂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之收入分配方式。

(1131220 修正)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一、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400529 制定)

左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謂對分類所得及綜合所得依法課征之稅。   二、遺產稅:謂對繼承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法課征之稅。   三、印花稅:謂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及許可憑證等證明文件,依法貼用之印花稅。   四、關稅:謂由海陸空進出國境之貨物進口稅、出口稅及海港之船舶噸稅。   五、貨物稅:謂對國內貨物及國外同類進口貨物,依法應征之稅,包括礦產稅。   六、鹽稅:謂對鹽及鹽滷、鹽礦及其他鹽化合物,依法應征之稅。   七、礦區稅:謂對取得礦區權依法課征之稅。

(0441230 修正)

左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謂對綜合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征之稅。   二、遺產稅:謂對繼承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法課征之稅。   三、印花稅:謂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及許可憑證等證明文件,依法貼用之印花稅。   四、關稅:謂由海陸空進出國境之貨物,進口稅、出口稅及海港之船舶噸稅。   五、貨物稅:謂對國內貨物及國外同類進口貨物,依法應征之稅,包括礦產稅。   六、鹽稅:謂對鹽及鹽鹵、鹽礦及共他鹽化合物,依法應征之稅。   七、證券交易稅:謂對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公債外,買賣有價證券依法課征之稅。   八、礦區稅:謂對所得礦區權依法課征之稅。

(0491223 修正)

左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謂對綜合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之稅。   二、遺產稅:謂對繼承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法課徵之稅。   三、印花稅:謂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及許可憑證等證明文件,依法貼用之印花稅。   四、關稅:謂由海陸空進出國境之貨物,進口稅、出口稅及海港之船舶噸稅。   五、貨物稅:謂對國內貨物及國外同類進口貨物,依法應徵之稅,包括礦產稅。   六、鹽稅:謂對鹽及鹽鹵、鹽礦及其他鹽化合物,依法應徵之稅。   七、礦區稅:謂對所得礦區權依法課徵之稅。

(0540423 全文修正)

左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謂對綜合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之稅。   二、遺產稅:謂對繼承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法課徵之稅。   三、印花稅:謂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許可憑證及其他憑證依法貼用之印花稅。   四、關稅:謂由海、陸、空進出國境之貨物進出口稅、出口稅及海港之船舶噸稅。   五、貨物稅:謂對國內貨物及國外同類進口貨物依法課徵之稅。   六、鹽稅:謂對鹽及鹽鹵、鹽礦及其他鹽化合物依法課徵之稅。   七、礦區稅:謂對取得礦區權依法課徵之稅。

(0540608 修正)

左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謂對綜合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之稅。   二、遺產稅:謂對繼承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法課徵之稅。   三、印花稅:謂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許可憑證及其他憑證依法貼用之印花稅。   四、關稅:謂由海、陸、空進出國境之貨物進口稅、出口稅及海港之船舶噸稅。   五、貨物稅:謂對國內貨物及國外同類進口貨物依法課徵之稅。   六、鹽稅:謂對鹽及鹽鹵、鹽礦及其他鹽化合物依法課徵之稅。   七、證券交易稅:謂對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買賣有價證券法依法課徵之稅。   八、礦區稅:謂對取得礦區權依法課徵之稅。

(0620427 修正)

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死亡人遺產課稅,以該遺產為主體,即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亦予課稅。又新增對為財產贈與者予以課稅,爰將第二款修正之。

(0700106 修正)

一、稅目下之定義予以刪除,因各稅定義已明定於稅法。   二、印花稅改為省及直轄市稅,現行第三款刪除。   三、鹽稅已於六十六年七月廢止,現行第六款刪除。   四、將現行第十條移列為第二項。

(0880113 修正)

第一項增訂營業稅、菸酒稅及期貨交易稅為國稅,並配合調整各款款次;另增訂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之收入分配方式。

(1131220 修正)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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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規定:「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