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抱歉,提供的文本中未包含財政收支劃分法第9條的相關內容,無法提供針對該條款的解釋或範例。
所得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分給省,百分之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分給直轄市。
所得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分給省,百分之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分給直轄市。 前項分給縣(市)(局)之成數,得由省以二分之一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
所得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分給省,百分之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分給直轄市。 前項分配縣(市)(局)之成數,得以二分之一由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
(刪除)
立法理由所得稅改為全部為中央收入,不再共分,現行條文第九條刪除。
所得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分給省,百分之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分給直轄市。
所得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分給省,百分之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分給直轄市。 前項分給縣(市)(局)之成數,得由省以二分之一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
所得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分給省,百分之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分給直轄市。 前項分配縣(市)(局)之成數,得以二分之一由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
所得稅改為全部為中央收入,不再共分,現行條文第九條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