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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對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0條我沒有相關的資料可以查到,也沒有足夠的背景知識來回答這個問題。
遺產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省,百分之五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直轄市。
遺產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分給省,百分之六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直轄市。
遺產及贈與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分給省,百分之六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直轄市。
立法理由原遺產稅法,修改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故本條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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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改列第八條第二項。
遺產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省,百分之五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直轄市。
遺產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分給省,百分之六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三十分給直轄市。
原遺產稅法,修改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故本條修正之。
改列第八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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