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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分給省,百分之三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分給直轄市。
印花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分給省,百分之三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分給直轄市。 前項分給縣(市)(局)之成數,得由省以二分之一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
印花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分給省,百分之三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分給直轄市。 前項分給省及縣(市)(局)之成數,得以二分之一由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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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印花稅改為省及直轄市稅。
印花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分給省,百分之三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分給直轄市。
印花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分給省,百分之三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分給直轄市。 前項分給縣(市)(局)之成數,得由省以二分之一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
印花稅,在省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分給省,百分之三十分給縣(市)(局);在直轄市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分給直轄市。 前項分給省及縣(市)(局)之成數,得以二分之一由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
印花稅改為省及直轄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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