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立法課徵稅捐,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應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7條,直轄市、縣(市)和鄉(鎮、市)的立法機關只能依照該法有明文規定的範圍徵收稅款,並且必須遵守地方稅法通則的規定。這表示當地方政府欲實施課徵稅款時,必須參照財政收支劃分法和地方稅法通則的規定,確保其稅捐的合法性。例如,如果某直轄市希望徵收某項特別稅課,那麼該市政府必須確保這項稅課在財政收支劃分法和地方稅法通則中有明文規定。
省(直轄市)縣(市)(局)稅課立法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由中央制定各該稅法通則以為省縣立法之依據。
省及直轄市、縣(市)(局)稅課立法,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由中央制定各該稅法通則,以為省縣立法之依據。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立法課徵稅捐,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應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立法理由現行我國各地方稅法均由中央立法,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七號解釋及因應地方制度法治化需要,賦予地方合理之稅課立法權。爰配合作文字修正。
省(直轄市)縣(市)(局)稅課立法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由中央制定各該稅法通則以為省縣立法之依據。
省及直轄市、縣(市)(局)稅課立法,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由中央制定各該稅法通則,以為省縣立法之依據。
現行我國各地方稅法均由中央立法,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七號解釋及因應地方制度法治化需要,賦予地方合理之稅課立法權。爰配合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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