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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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稅款依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分為下列二類: 一、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第三條第一款款項總額之百分之六及同條第三款之款項。 二、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本稅款扣除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後之其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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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6條的規定,這種稅款分成兩類:一是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金額為第3條第1款的款項總額的6%,以及第3條第3款的款項;二是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即扣除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後的其餘款項。 例如,如果第3條第1款的款項總額為100萬元,那麼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就是100萬元的6%,即6萬元,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就是100萬元扣除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後的其餘款項。
- 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16-1 條條文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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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