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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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7條的規定,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給各級地方政府的金額,應按以下方式計算: 1. 第三條第一款的款項,直轄市分配占總額的61.76%,縣(市)分配占總額的24%,鄉(鎮、市)分配占總額的8.24%。 2. 第三條第二款的款項全部分配給縣(市)。 參考資料: 1. 國家財政收支統計年報 (2020年版) - 表9.12 地方稅(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級別按人口所占比例分配之金額 2. 國家財政收支統計年報 (2020年版) - 表9.4 直轄市、縣(市)政府決算分項表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第三條第二款條文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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