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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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為辦理運動彩券之賽事過程及結果公布與兌獎作業,應訂定運動彩券賽事過程及結果公布與兌獎作業要點,並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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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7條规定,發行機構為辦理運動彩券之賽事過程及結果公布與兌獎作業,應訂定運動彩券賽事過程及結果公布與兌獎作業要點,並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運動特種公益彩券是由發行機構來辦理相關的賽事過程與公布,並進行兌獎作業。發行機構需訂定運動彩券賽事過程及結果公布與兌獎作業的要點,並報經主管機關(即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實施。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進一步提及需要的參考資料或具體的例子。因此,我無法提供額外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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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