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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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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每月應將運動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後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發行機構每月需要將運動彩券的發行情形、損益表、獎金支出情況、盈餘分配表以及銷管費用明細表做成營業報告書,在次月十五日前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後備查。 參考資料: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8條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33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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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發行機構每月應將運動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