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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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每月應將運動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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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發行機構每月需要將運動彩券的發行情形、損益表、獎金支出情況、盈餘分配表以及銷管費用明細表做成營業報告書,在次月十五日前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後備查。 參考資料: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8條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33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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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