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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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之考核對象,包括受配之中央機關(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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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的規定,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之考核對象包括受配之中央機關(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根據此規定,中央機關(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需要依法配合考核,確保公益彩券盈餘的使用符合相關法規和政策。例如,当某个中央机构或地方政府使用公益彩券盈余时,必须确保符合公益彩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策的要求。考核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益彩券的盈余能够用于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保障公益彩券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100年1月13日財政部令第1000000026號)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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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