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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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所稱基金是指根據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中的特種基金,其中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的基金僅限於該款第5目所規定的特別收入基金。
- 第六條之三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6-3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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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