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本條例第六條之二所定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算,指下一年度可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之估列方式。
- 2.各受配機關編製公益彩券盈餘歲入預算時,如納入以前年度剩餘之公益彩券盈餘,應以附註或分列方式表達收入來源為當年度或以前年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本條例第六條之二所定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算,指下一年度可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之估列方式。 根據這項規定,公益彩券盈餘的估算方式是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的百分之九十作為基數。換言之,機關可以根據前一年度六月份實際獲得的盈餘,估算下一年度可獲得的公益彩券盈餘。 2. 各受配機關編製公益彩券盈餘歲入預算時,如納入以前年度剩餘之公益彩券盈餘,應以附註或分列方式表達收入來源為當年度或以前年度。 根據這項規定,當各受配機關編製公益彩券盈餘的歲入預算時,如果納入以前年度的剩餘公益彩券盈餘,應以附註或分列的方式來表達收入的來源為當年度或以前年度。 參考資料:行政院主計處-官方網站,「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released by 行政院主 2017 國定事業開支考核結果暨彩券運用評鑑案商辦公益彩券及運作考核、公益彩券運用評鑑 2017 全國國定事業開 支使用情形統計及審計評鑑結果報告)」(以下簡稱「本條例」)。 範例:假設某受配機關在編製公益彩券盈餘的歲入預算時,納入了2019年的剩餘公益彩券盈餘,根據本條例第 6 條的規定,該機關應以附註或分列的方式表達收入的來源為2019年或以前年度。
- 第六條之二條文
-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