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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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即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第 10 條的條文內容進行釋義如下: 1. 根據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地方政府遴選代理公庫要點辦理,且委託契約訂有期限者,適用至契約期滿為止。 解釋:如果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根據地方政府遴選代理公庫要點進行公庫代理銀行的遴選,且契約中約定了代理期限,那麼該契約依然有效直到期滿。 範例:某地方政府於本辦法施行前遴選了一家公庫代理銀行,並且在契約中明確規定了代理期限為三年。根據本條的規定,該代理契約在本辦法實施後依然有效,直到期滿。 2. 如果委託公庫代理銀行契約未訂有期限,且公庫代理銀行符合第三條基本條件,則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前增訂代理期限。 解釋:如果委託公庫代理銀行的契約沒有約定期限,且該公庫代理銀行符合第三條的基本條件,那麼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前應增訂代理期限。 範例:某地方政府與一家公庫代理銀行簽訂了契約,但該契約沒有明確規定代理期限。根據本條的要求,該地方政府應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前為該契約增訂代理期限。 3. 如果委託公庫代理銀行契約期滿或公庫代理銀行有不符合第三條基本條件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解釋:如果委託公庫代理銀行的契約期滿了,或者公庫代理銀行不符合第三條的基本條件,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某地方政府與一家公庫代理銀行簽訂的契約期滿了,或者該公庫代理銀行不符合第三條的基本條件。根據本條的規定,該地方政府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些條文的來源是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第 10 條。根據這些條文的規定,對於已經有委託契約的情況,應根據契約的期限處理;對於沒有訂有期限的契約,應在指定日期前增訂代理期限;對於契約期滿或者公庫代理銀行不符合基本條件的情況,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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