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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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地方政府公庫業務之銀行,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淨值在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二、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五年稅前淨值報酬率平均為正數。 三、為公營銀行或最近半年經會計師複核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的比率高於百分之八或經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等級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四、最近四季逾期放款比率平均數未超過百分之一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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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第3條規定代理地方政府公庫業務之銀行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淨值在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這表示銀行的淨值(股東權益)應達到一百億元以上,以確保其資本實力足夠強大。 二、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五年稅前淨值報酬率平均為正數。 這要求銀行在過去五年的稅前淨值報酬率平均值為正數,即獲得的獲利應高於成本和費用。 三、為公營銀行或最近半年經會計師複核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的比率高於百分之八,或經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等級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這要求銀行要麼是一家公營銀行,要麼是最近半年經會計師複核的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高於百分之八,或者是經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長期債務信用等級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的銀行。這些標準旨在確保銀行具有足夠的風險管理能力。 四、最近四季逾期放款比率平均數未超過百分之一點五。 這要求銀行的最近四季逾期放款比率的平均值未超過百分之一點五,即催收和風險控制管理良好。 參考資料:"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行政院主計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692515207012.pdf 頁10。
- 報酬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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