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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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前條規定之銀行,地方政府於遴選公庫代理銀行時,應就下列有助庫款安全要件給予級距評分: 一、逾期放款比率,其比率愈低者評分愈高。 二、資產總額,其金額愈高者評分愈高。 三、淨值,其金額愈高者評分愈高。 四、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其比率愈高者評分愈高。 五、信用評等,其評等愈高者評分愈高。
- 2.各級地方政府依其需要,得就銀行之收費標準、服務功能及配合性等因素增訂評比事項給予評分,其所占之百分比權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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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第4條,當地方政府遴選公庫代理銀行時,應根據以下幾項有助庫款安全的要件進行評分: 1. 逾期放款比率:逾期放款比率愈低者,評分愈高。 2. 資產總額:資產總額愈高者,評分愈高。 3. 淨值:淨值愈高者,評分愈高。 4.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愈高者,評分愈高。 5. 信用評等:信用評等愈高者,評分愈高。 此外,根據需要,各級地方政府可以根據銀行的收費標準、服務功能和配合性等因素增訂評比事項,該評比事項所占的百分比權數不得超過40%。 範例參考資料來源: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最新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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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