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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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庫代理銀行應於決算後六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年度決算財務報告送地方政府備查。
- 2.受轉委託之代辦機構應比照前項規定,將相關財務報告送公庫代理銀行備查。
- 3.地方政府應將前二項規定,明載於代庫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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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公庫代理銀行或受轉委託之代辦機構應於決算後六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年度決算財務報告送地方政府備查。同時,地方政府在代庫契約中應明確規定這項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地方政府的公庫代理銀行在決算後的六個月內收到了會計師的查核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的年度決算財務報告,該銀行應將這些文件送給地方政府保留備查。同樣地,如果地方政府委託其他機構作為代辦機構,這些機構也需要遵循相同的規定,將相關的財務報告送給公庫代理銀行備查。這些要求應明確列在地方政府和代庫機構之間的契約中。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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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