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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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第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如果公庫代理銀行在契約期間不符合第三條所訂的基本條件,地方政府可以要求該銀行提供經認可的擔保品。一旦符合條件,擔保品將無息退還。 2. 如果公庫代理銀行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地方政府可以終止委託: a. 嚴重影響公庫權益或導致公庫損失。 b. 連續三年虧損或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 c.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未達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的B級或相等級。 d. 受到主管機關命令停業處分。 e. 根據法令規定應終止委託。 f. 未按照第一項規定提供擔保品。 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的範例: - 根據中華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符合特定條件,例如資本額、業務規模、風險管理等。如果某公庫代理銀行未能達到這些條件,地方政府可要求其提供擔保品並遵守相關條件。 -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必須持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等一定的業務許可證。如果一家公庫代理銀行沒有這些許可證,地方政府可以終止與該銀行的委託關係。 請注意,這些是這兩項法條的一般解釋。詳細的法律效果和應用還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和實務。
- 存續期間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擔保名詞
- 俟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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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