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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 15 條(廢種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菸草種植人於開始種植後,廢種全部或一部,應報經專賣機關查明確實無人繼續種植者,將其廢種之菸株、菸苗、種子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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