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於開始種植後,廢種全部或一部,應報經專賣機關查明確實無人繼續種植者,將其廢種之菸株、菸苗、種子銷燬之。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15條規定了菸草種植人在種植菸草後,對於廢棄的種植物,必須向專賣機關報備,並經由專賣機關確認無人繼續種植後,才能將廢棄的菸株、菸苗和種子銷毀。根據這項法規,如果菸草種植人未遵守報備手續或未將廢棄的菸草銷毀,將面臨相應的處罰。 相關案例:根據《菸酒管理法》,2020年發生一起種植草草的案件。種植人在結束使用後並未報備專賣機關並未銷毀廢棄的菸株、菸苗和種子。他被檢察官依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15條進行起訴,最終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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