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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16移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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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種植人收穫之菸葉,經乾燥後,經專賣機關許可給證,不得移運。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必須移運者,應於移運後五日內,報告專賣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16 條,菸草種植人在將菸葉乾燥後,未經專賣機關的許可給予憑證,是不得進行移運的。然而,如果因為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須進行移運,那麼在移運之後的五天內,必須向專賣機關報告此事。 參考資料: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30

  • 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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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16 條規定:「菸草種植人收穫之菸葉,經乾燥後,非經專賣機關許可給證,不得移運。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必須移運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