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收穫之菸葉,經乾燥後,非經專賣機關許可給證,不得移運。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必須移運者,應於移運後五日內,報告專賣機關。
依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16 條,菸草種植人在將菸葉乾燥後,未經專賣機關的許可給予憑證,是不得進行移運的。然而,如果因為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須進行移運,那麼在移運之後的五天內,必須向專賣機關報告此事。 參考資料: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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