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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 16 條(移運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菸草種植人收穫之菸葉,經乾燥後,經專賣機關許可給證,不得移運。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必須移運者,應於移運後五日內,報告專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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