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 17 條(強制收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菸草種植人應將收穫之菸葉全部繳由專賣機關收購之,不得藏匿或轉讓。前項收購之價格,由專賣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及菸農所推選之代表,組織評價委員會,按照菸葉之品質、標準共同擬定,呈由主管上級機關核准施行,並於開始收購前十五日公告之。
菸草種植人應將收穫之菸葉全部繳由專賣機關收購之,不得藏匿或轉讓。前項收購之價格,由專賣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及菸農所推選之代表,組織評價委員會,按照菸葉之品質、標準共同擬定,呈由主管上級機關核准施行,並於開始收購前十五日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