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應將收穫之菸葉全部繳由專賣機關收購之,不得藏匿或轉讓。前項收購之價格,由專賣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及菸農所推選之代表,組織評價委員會,按照菸葉之品質、標準共同擬定,呈由主管上級機關核准施行,並於開始收購前十五日公告之。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17條,菸草種植人應將收穫的菸葉全部交由專賣機關收購,不得藏匿或轉讓。收購的價格由專賣機關與相關機關及菸農選出的代表組成評價委員會,共同制定菸葉的品質標準,呈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施行,并在開始收購前15天公告。 以最新相關資料為依據,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已於2015年1月1日起失效,被菸酒管理法所取代。根據菸酒管理法第13條,菸草種植人應將其菸葉全部交由專賣機構收購,並由相關單位訂定買賣價格及品質標準。因此,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17條在2015年1月1日後已不再適用。 由於該法條已失效,沒有與之有100%關聯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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