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遵守專賣法令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專賣機關得予獎勵: 一、增加生產量成績優異者。 二、減低生產成本或改良品質著有成績者。 三、對於耕種技術有所發明者。
以上資料中並未提及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21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相關釋義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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