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 20 條(種植人之保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菸草種植人遵守專賣法令從事耕種者,專賣機關應按下列各項予以保障:一、貸與肥料、藥品及生產器材,其代價按成本於次年收購菸葉時扣繳之。 二、所有菸田及乾燥室發生災害時,發給救濟金。 三、保證其有繼續耕種之權。
菸草種植人遵守專賣法令從事耕種者,專賣機關應按下列各項予以保障:一、貸與肥料、藥品及生產器材,其代價按成本於次年收購菸葉時扣繳之。 二、所有菸田及乾燥室發生災害時,發給救濟金。 三、保證其有繼續耕種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