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賣機關得收購酒精製造人所製酒精,其價格由專賣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擬定後,呈由主管上級機關核准公告之。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24條,專賣機關有權收購酒精製造人所製造的酒精。收購的價格將由專賣機關與相關機關共同擬定,並經主管上級機關核准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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