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類及酒類之製造,非專賣機關不得為之。 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變造。但供自用者,不在此限。
根據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6條,菸類和酒類的製造是由專賣機關負責,其他機構不得製造。專賣機關製造的菸酒不能進行變造,但用於自用的除外。 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菸酒的製造符合標準,以維護公眾的健康和安全。專賣機關被授權為唯一合法的菸酒生產者,在製造過程中不得變造產品,以防止假冒或低質量的產品流入市場。這條規定還強調,個人使用的菸酒不受此限制,可能是考慮到個人使用的菸酒量較小,不會對市場產生重大影響。 相關參考資料: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範例:例如,如果一家公司不是專賣機關,而未經許可就開始製造菸酒,這將違反該條例的規定。此外,如果專賣機關製造的菸酒被發現進行了變造,例如更改成分或添加其他成分,也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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