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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 6 條(專屬產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菸類及酒類之製造,專賣機關不得為之。 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變造。但供自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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