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物,非經專賣機關之許可,不得種植、製造、或印製: 一、菸草。 二、酒精。 三、製造酒類之白、紅、及酒母。 四、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及捲菸紙。 五、菸酒之商標、包裝紙及其他憑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