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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 7 條(許可產製(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各物,經專賣機關之許可,不得種植、製造、或印製: 一、菸草。 二、酒精。 三、製造酒類之白、紅、及酒母。 四、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及捲菸紙。 五、菸酒之商標、包裝紙及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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