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物,非經專賣機關之許可,不得種植、製造、或印製: 一、菸草。 二、酒精。 三、製造酒類之白、紅、及酒母。 四、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及捲菸紙。 五、菸酒之商標、包裝紙及其他憑證。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以下物品需經專賣機關許可方可種植、製造或印製: 一、菸草。 二、酒精。 三、製造酒類的白酒、紅酒和酒母。 四、供製造菸酒所使用的機械與捲菸紙。 五、菸酒的商標、包裝紙和其他憑證。 參考資料: -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1959年修正) - 臺灣省菸酒公賣條例施行細則(1959年修正) - 菸酒專賣法(2020年修正) -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2020年修正)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3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