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醫療用之液體藥物或成藥、藥酒之製造,或以專賣機關所製之酒類變造者,須經中央衛生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 8 條的規定,如果要產製供醫療用的液體藥物或成藥,或者以專賣機關所製造的酒類進行變造,必須經過中央衛生機關的許可。該條例還規定了許可管理的辦法由行政院來制定。 根據資料,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供醫療用的液體藥物和成藥的品質和安全性。如果企業想要從事這些產業,必須先獲得中央衛生機關的許可。這樣的管理制度有助於保護民眾的健康和安全。 關於這項法規的範例,我們可以參考《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修正前的一個案例。在某次審判中,一家企業因未經中央衛生機關許可就產製了醫療用的液體藥物,被認定違反了該法規。法院最終裁定該企業必須承擔相應的罰款和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提供的資料是間接引用的,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參考資訊。為了更準確地回答這個問題,建議查閱相關的法律資料或官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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