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試驗場、菸葉乾燥室及其他專供菸草產製之一切設備,非經專賣機關之許可,不得設置。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9條,菸草試驗場、菸葉乾燥室及其他專供菸草產製之一切設備,除非經專賣機關的許可,不得設置。這表示任何人在臺灣省內運營菸草產製業務,必須獲得專賣機關的許可,並依據該許可來設置相關的設備,例如菸草試驗場和菸葉乾燥室。如果未經專賣機關的許可,任何人都不能設立這些設備。 為了舉一個與此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菸酒專賣法》,該法律旨在規範台灣地區菸酒的生產、進口、銷售等活動。根據該法律的規定,經營菸酒相關業務的個人或機構必須持有菸酒專賣執照,並按照法律要求設置相應的設備,以確保其生產活動符合法律規定。這與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9條中要求許可設置設備的規定相一致。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菸酒專賣法 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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