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葉乾燥室之建築及設備,其標準由專賣機關定之,不合規定標準者,得令其改進、補充或拆除之。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10條,菸葉乾燥室的建築和設備的標準由專賣機關所定。如果菸葉乾燥室的建築或設備不符合相關標準,專賣機關可要求進行改進、補充或拆除。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無提及專賣機關所定之菸葉乾燥室的建築和設備標準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條款舉出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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