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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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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應將許可證、零售標幟及定價表,懸置於營業處所明顯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2 條指出,零售商在營業處所應該明顯地懸置許可證、零售標幟以及定價表。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消費者能夠清楚地看到零售商的許可證狀態、商品價格以及其他相關資訊。這個要求可以確保零售商在經營菸酒業務時遵守相關法規,也有助於保障消費者權益。 根據資料,菸酒法院可提供相關案例作為參考,顯示了法院具有解釋法律概念的權力,並且針對爭議的法律概念作出具體的解釋。同樣地,司法院的解釋文件也能提供對法律概念的解釋和確認。此外,行政法院的判例也可作為參考,反映了實務上對於特定條文的理解和操作。 另外,根據資料,金門縣政府在衡量申請菸酒零售商是否具有足夠營業場所來經營菸酒事業時,作出了「同一地址只可申設一個菸酒許可證」的決議。該決議對於該管理規則中所提及的「營業場所足以經營菸酒事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進行了解釋。根據法院的確認,這樣的決議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可以自該規則實施日起適用。 由於上述資料中未提及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盡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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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零售商應將許可證、零售標幟及定價表,懸置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