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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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應於許可證上載明之營業處所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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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零售商在其許可證上必須明確載明其營業處所。這意味著零售商必須在其營業處所的顯著位置展示許可證,以便公眾能夠辨識出其合法經營菸酒業務。這一規定有助於管理單位監督和控制菸酒零售業,以保護消費者利益並確保市場秩序。舉例如下,假設某零售商張先生在台北市經營一家菸酒店,根據該店所在地區的法律要求,他需要在店內明確展示其合法經營的許可證,證明該店是一個合法的菸酒零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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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