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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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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許可證不得轉讓或頂替使用。 前項許可證遺失、毀損或污漬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分局補發或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10條,零售商許可證是不允許轉讓或頂替使用的。如果許可證遺失、毀損或污漬,需要提供敘明理由,並向分局申請補發或換發許可證。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從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本文中找到,並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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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零售商許可證不得轉讓或頂替使用。 前項許可證遺失、毀損或污漬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分局補發或換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