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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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許可證不得轉讓或頂替使用。 前項許可證遺失、毀損或污漬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分局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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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10條,零售商許可證是不允許轉讓或頂替使用的。如果許可證遺失、毀損或污漬,需要提供敘明理由,並向分局申請補發或換發許可證。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從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本文中找到,並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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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