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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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分局依本辦法所為之許可,應發給零售商許可證及零售標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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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主管分局在根據該辦法進行許可程序後,應向符合條件的零售商發放許可證和零售標幟。具體的條件和程序請參考該法條本身和相關的行政指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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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