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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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分局應將零售商許可之通知副本及每半年配貨資料,抄送當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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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8 條,主管分局在核准零售商許可後,應將許可通知副本以及每半年的配貨資料抄送當地的稅捐稽徵機關。這意味著主管分局需要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報告零售商的許可狀況以及配貨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確保稅務機關能夠掌握菸酒零售業的情況,以便監督和執行稅收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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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