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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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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應於收到零售商申請書後十日內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為不予許可之決定,應敘明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分局在收到零售商的申請書後十日內,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其決定。如果分局決定不予許可,則應詳細說明理由。 我目前無法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以證明這項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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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分局應於收到零售商申請書後十日內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為不予許可之決定,應敘明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