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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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應於收到零售商申請書後十日內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為不予許可之決定,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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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分局在收到零售商的申請書後十日內,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其決定。如果分局決定不予許可,則應詳細說明理由。 我目前無法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以證明這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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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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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