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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為零售商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分局對其申請不予許可: 一、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規定,被處罰未滿二年者。 二、違反專賣法令撤銷零售商許可未滿一年者。 三、專賣機關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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