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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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若申請成為零售商的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地方分局可以不予許可: 一、被罰款未滿兩年,且違反了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的規定。 二、被撤銷零售商許可未滿一年,且違反了專賣法令。 三、是專賣機關的從業人員。 範例: 根據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的規定,甲某因為在未貼專賣憑證的情況下販賣酒類,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不久後,甲某申請成為零售商時,根據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分局拒絕了他的許可申請,因為他違反了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且被罰款未滿兩年。因此,根據該條法規,他符合不予許可的情形。
-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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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